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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严格考勤制度加强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3-05-08 08:52:39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科学管理干部队伍,严肃机关工作纪律,郸城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了《郸城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对考勤管理的意义、目的、程序、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勤管理。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各部门要建立考勤登记簿(考勤簿由院里统一制作),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每日上班签到,由各部门内勤负责考勤登记。如有外出办案或因事外出,应提前到内勤处登记写明事由,并由部门领导签批;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做到准确掌握。对本部门人员事假、病假、休假或出差的情况,必须逐一审批,以备核实。因漏登、误报或虚报而影响本部门出勤率的,由该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政工科负责对全院各部门考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每月25日,各部门内勤将考勤登记簿报政工科,考勤结果记入干部考核档案。

    二、公出及病、事假管理 。外出办案或因公出差的,应填写《公出审批表》。3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超过3日或出省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超过10日的,应持《公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因病休假的,应持医疗机构的病休诊断证明向本部门领导申请休假,并填写《休假审批表》。病假在2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2日以上,不满10日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长期病假超过10日以上的,除经主管院长审批外,由所在部门内勤持《休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由政工科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工资待遇。病假时限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因个人原因需要休事假的,应向本部门领导申请,并填写《休假审批表》。事假在2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超过2日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连续休事假超过10日以上的,除经主管院长审批外,由所在部门内勤持《休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工资待遇。

    三、处理办法。对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按缺勤1日扣发出勤补贴。对无故缺勤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除扣发出勤补贴、办案补贴外,无故缺勤连续超过10日或者累计超过20日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降一级工资;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累计超过30日的予以辞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根据有关规定按超过上述时限的实际天数扣发出勤补贴; 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日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年内累计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1个月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应相应工资待遇;公出或休假人员在公出或休假期限届满后,应于休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领导销假;经人事处备案的,应到人事处登记,否则按缺勤旷工处理;考勤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从查实的月份扣发部门考勤核对者及被考勤者一个月的出勤补贴,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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