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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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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郸城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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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郸城县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会议现场随机摇号抽取,确定2024年度员额法官履职评议对象6名,分别是:朱瑞生、朱莹、张传兵、赵冰、郑文利、王新颜;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对象6名,分别是:李政、张峰、张伟、钱新梅、罗华、侯钊。     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11月8日-11月15日)向县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员额法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监督电话:0394-3210555     特此公告     郸城县人大常委会     员额法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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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郸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县人民法院员额制法官、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履职评议监督工作。为确保履职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两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引导“两官”牢固树立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展示“两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提高“两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我县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统一开展。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议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培民任组长,成员由县人大法工委、选工委组成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邀请的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有关同志组成(评议领导小组、评议调查组和案件评查组名单见附件)。评议调查组和案件评查组负责督促、指导法检两院开展好“两官”履职评议、调查了解被评议“两官”的履职情况、抽选案件的评阅工作。     三、评议对象、方式     (一)评议对象范围:法检两院所有的员额制法官、检察官。     (二)评议方式:采取常委会会议评议与全员述职相结合方式,选定法检两院中的部分“两官”进行常委会会议评议,其他“两官”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书面述职。     (三)常委会会议评议对象、数量的确定:本届县人大常委会对所有员额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监督。2024年确定6名员额制法官、6名员额制检察官为常委会会议评议对象,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具体评议人员名单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的两院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确定初步人员名单,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     四、履职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务的素质和能力,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司法绩效情况(包括办理案件情况及案件办理质量的情况);     (三)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处理人大代表反映的涉法涉诉事项等情况;     (四)职业操守、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列入常委会会议评议对象的“两官”要撰写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各方面履职情况。     其他作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的“两官”要撰写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各方面履职情况。     五、评议步骤     本次履职评议工作安排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进行,分动员部署、调研评查、审议评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在常委会会议上评议的“两官”名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调研评查阶段(11-12月)     1.征集意见。在两院网站、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及宣传栏公示县人大常委会《2024年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方案》及常委会会议评议的“两官”名单,公开征集“两官”依法履职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2.自查自评。针对评议内容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撰写个人履职报告。个人履职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于12月1日前报送法工委。     3、填报档案。6名员额制法官、6名员额制检察官年度履职档案分别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填报,于12月1日前报送法工委(其他员额法官、检察官年度履职档案于次年1月底前报县人大法工委审核、备案)。     4.案件评查。对参加常委会会议评议的6名员额制法官、6名员额制检察官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承办的案件进行阅卷评查,每名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不少于5件。两院将“两官”在此期间承办所有案件及拟评查的案件花名册报县人大法工委。     5.调查评议对象办案情况:抽查评议对象近三年来办理的案件卷宗,根据法检两院案件管理部门评查情况,结合法检两院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确定最终评查案件。县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被评议员额法官办理的引发重大舆情、被发回重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引发上访等五类案件,被评议员额检察官办理的被法院判决无罪、撤回起诉、捕后判处轻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引发上访等五类案件作为必查案件。机动旁听评议对象主办案件的庭审情况;抽看评议对象庭审录像(不公开审理案件和正在程序中的案件不纳入评议范围)。     6.单位测评。评议调查组到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围绕评议内容发放民主测评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7.问卷调查。联动乡镇人大,通过代表联络站进行问卷征询意见,同步面向县域律师执业机构发放对评议对象的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调查。     8.走访调查。评议调查组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向县委政法委、司法局和部分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了解被评议“两官”的履职情况,听取意见。     (三)审议评议阶段(12月)     1.评议调查组初评。评议调查组分析汇总调查情况,起草履职评议调查报告和案件评查问题清单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2.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评议调查组关于“两官”履职评议调查报告和案件评查问题清单。     3.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县人大常委会对“两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汇总后公布。     4.反馈评议结果。履职评议测评结果及评议意见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法检两院和评议对象反馈。     (四)整改落实阶段(2024年12月30日-2025年2月28日)     1.县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两院”要督促评议对象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并在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2.根据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对评议对象建立评议档案,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开展任后监督工作时参考,并书面转交“两院”。     3.测评结果为“满意”的评议对象排名第一的,建议“两院”在干部选拔、职级晋升、评优评先方面优先推荐。     4.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评议对象,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对再次评议后仍为“不满意”的评议对象,监督其所在单位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5.跟踪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六、结果运用     集中评议后“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将评议结果反馈评议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并报送县委和抄送有关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两官”开展履职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在新时代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法检两院要认真研究,做好各阶段相关工作。评议调查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事,切实做到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涉。     (二)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法检两院要把履职评议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公正司法、加强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思想重视,积极配合,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法检两院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按方案要求配合落实评议工作。评议对象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履职评议工作,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参加评议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肯定成绩,又要客观准确反映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力求履职评议客观公正。对评议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要切实督促整改,进一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县司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名单     2.评议调查组和案件评查组名单     郸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附件1:     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贾培民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  员:王传奇   县人大选工委主任     彭  昊   县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杨继峰   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杨艳华   县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     附件2:     评议调查组和案件评查组名单     组  长:彭  昊   县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成  员:杨艳华   县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     张 景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人民监督员     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向东  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科员     孙  涛  县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联络员)     韩  瑞  县人民检察院党办副主任(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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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同仁: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持续了三年的疫情给营商环境造成很大冲击,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各行各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彰显律师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进一步做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企业,酌情减收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二是深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精准对接需求,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稳产稳工稳岗。    三是发挥党员律师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倡导律师对小额标的商事案件,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收费不超过原来收费标准的50%,对受托处理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事务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服务收费在原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0%收取。    希望我县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积极响应本倡议,迅速行动起来,共同为提升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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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全县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通过多种措施,降低诉讼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缓减交诉讼费     第一条 涉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或第四十七条(四)项规定时,可分别申请减交、缓交诉讼费用。    第二条 涉诉企业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的,应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交费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或审判庭提交缓交(包括全部或部分缓交)、减交书面申请及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对于涉诉企业提出的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前递交的,由立案庭审查处理; 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后递交的,由审判庭审查处理。    对于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庭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对涉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的企业提出的缓交申请。一般应当予以准许。对不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立案庭或审判庭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向涉诉企业送达书面通知。    第四条 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根据案件及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被准予缓交的,企业应在准予缓交的期限届满前交纳。    第五条涉诉企业因调解或撤诉结案申请退还诉讼费时,材料齐合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场收取材料并指导企业填写《郸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申请单》; 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诉讼服务中心在收齐材料后,一般应于当日移交给审判庭;审判庭在收到企业直接提交或立案庭移交的材料后,一般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移交给财务室;财务室一般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退费审批手续。    第六条 无产可破的企业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的企业申请破产时,可参照本规定申请缓、减交申请费。    第七条 在执行和解、撤销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由执行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诉企业骗取司法救助的,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二章 倡导免费法律援助     第九条 倡导辖区律所、律师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酌情减收、缓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倡导降低鉴定费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部门积极倡导、协调鉴定机构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酌情减收、缓收鉴定费用。     第四章 优化担保     第十二条 注重因案而异,重点根据申请企业与被申请企业的规模、性质、企业经营状况、案件诉请标的金额等各要素之间比例关系,依法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与担保的比例,实现债权人企业和债务人企业诉讼“双减负”。    第十三条 灵活准许担保方式。在保全担保方式选择上,除允许债权人自有财产担保、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外,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大规模企业,允许采用“信用保函”等保全担保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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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7月新收(件) 8月新收(件) 9月新收(件) 7-9月新收 (件) 较2022年 增幅 1 人格权纠纷 16 18 21 55 34.14% 2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37 195 152 484 -13.1% 3 物权纠纷 18 9 15 42 -10.63% 4 合同、准合同纠纷 481 419 389 1289 0.54% 5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0 0 0 0 -100% 6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1 3 2 6 -57.14% 7 海事海商纠纷 0 0 0 0 0% 8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 21 28 28 77 -11.49% 9 侵权责任纠纷 75 97 91 263 -9.31% 10 非诉程序案件 0 0 1 1 -66.66% 11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 1 2 2 5 -44.44% 12 总计 750 771 701 2222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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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2023年7-9月 新收(件) 较2022年 增幅 1 行政强制执行 15 -31.81% 2 行政处罚 6 100% 3 其他 14 100% 4 总计 35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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