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汲水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该矛盾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2021年7月25日,原告傅某与被告于某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汪某直接与原告傅某沟通租赁款等相关事宜,涉案的租赁款均是通过深圳市某公司账户支付给原告。2023年1月9日,经过对账确认,共欠原告傅某租赁费13万多,原告傅某多次催促后,各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上述款项。2024年6月,原告傅某诉被告于某、汪某及深圳市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
该案受理后,汲水法庭庭长侯海峰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抓住争议焦点,耐心与各方沟通,用心释法明理,案件终于更加“透明化”,被告汪某自愿承担涉案的租赁费用,但要求原告傅某对其请求的数额进行“打折”。
侯海峰法官以此为契机,打开调解工作“水龙头”的最大限度,本着最有利各方当事人及利益最大化原则,用法理维护事实,用情理感动各方,在坚持不懈的调解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汪某自愿支付原告傅某租赁费9800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将案件履行款98000元履行完毕。
此案的成功调解,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优化了和谐的营商环境。郸城法院用心、用情办理好每一起涉企、涉民案件,为营造透明、稳定、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