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诉讼费用助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14 16:40:15
为深入推进全县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通过多种措施,降低诉讼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缓减交诉讼费
第一条 涉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或第四十七条(四)项规定时,可分别申请减交、缓交诉讼费用。
第二条 涉诉企业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的,应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交费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或审判庭提交缓交(包括全部或部分缓交)、减交书面申请及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对于涉诉企业提出的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前递交的,由立案庭审查处理; 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后递交的,由审判庭审查处理。
对于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庭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对涉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的企业提出的缓交申请。一般应当予以准许。对不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立案庭或审判庭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向涉诉企业送达书面通知。
第四条 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根据案件及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被准予缓交的,企业应在准予缓交的期限届满前交纳。
第五条涉诉企业因调解或撤诉结案申请退还诉讼费时,材料齐合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场收取材料并指导企业填写《郸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申请单》; 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诉讼服务中心在收齐材料后,一般应于当日移交给审判庭;审判庭在收到企业直接提交或立案庭移交的材料后,一般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移交给财务室;财务室一般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退费审批手续。
第六条 无产可破的企业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的企业申请破产时,可参照本规定申请缓、减交申请费。
第七条 在执行和解、撤销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由执行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诉企业骗取司法救助的,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二章 倡导免费法律援助
第九条 倡导辖区律所、律师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酌情减收、缓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倡导降低鉴定费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部门积极倡导、协调鉴定机构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酌情减收、缓收鉴定费用。
第四章 优化担保
第十二条 注重因案而异,重点根据申请企业与被申请企业的规模、性质、企业经营状况、案件诉请标的金额等各要素之间比例关系,依法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与担保的比例,实现债权人企业和债务人企业诉讼“双减负”。
第十三条 灵活准许担保方式。在保全担保方式选择上,除允许债权人自有财产担保、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外,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大规模企业,允许采用“信用保函”等保全担保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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