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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7-24 11:10:59


    执行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海涛

    身份证号:41272********

    家庭住址: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西路

    未结标的:23万元

    失信情形:根据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朱高粮租赁款23万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394-3384003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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