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在郸城县法院第一审判庭,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永波亲自担任审判长对郑某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新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某某在2015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连续7次在项城、淮阳、郸城等地流窜作案,盗窃电动车等物品,累计价值2万余元。2015年6月份,郸城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院长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等环节,当庭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整个庭审活动历时1个小时,庭审秩序井然,层次分明,张驰有度,规范高效。
为了推进司法改革,落实上级法院工作要求,该院制定了《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制度》,要求每位党组成员根据业务特长,联系业务庭,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制定了每年每人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的工作目标。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的实施,将使庭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质效进一步提高,法院公信力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