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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23 15:3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罪犯王洪昌暂予监外执行,现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电话举报:联系电话:0394—3384094、3384021

    2、信件举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王洪昌;年龄:61岁;罪名:挪用公款罪;判处刑期:五年;申请理由:高血压病(III)期,极高危;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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