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纪律作风建设摆在党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运用活动载体、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坚持严管厚爱,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定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庭室,提升工作质效,确保“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该院所规定执行人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具体内容为:一是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条件和期限,不得随意立案;二是按照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被执行人签收的条件和范围,不得随意送达执行通知书;三是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暂缓执行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下发暂缓执行裁定;四是对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必须有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不得随意作出中止、终结裁定;五是规范查封行为,不得超标的查封或重复查封;六是规范拍卖、变卖行为,不得擅自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七是对案外人异议实行合议庭审查制,不得随意作出处理决定;八是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比较严重的案件,应有审判委员会同意决定,不得随意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九是严格收兑两条线,不得以白条形式收取被执行人款物;十是严格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留存被执行人款物;十一是案件执行或法定终结的卷宗随时入档,不得私存;十二是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不得消极执行;十三是对于在执行中涉法信访案件,积极接访和处理,不得推诿。
为将十三种不得有行为能够落到实处,该院还成立了以院长张永波任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实施全面监督,凡不按规定办理,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