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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2017-08-29 09:45:59


    郸法[2017]65号

    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的通  知

    院直各部门:

    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案款能够依法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前期执行款清理工作成果,经院党组研究,对执行款的管理和发放除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外,还要认真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关于强化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部门对执行暂存款帐户的收付进行逐笔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二、执行款到账次曰,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局。执行局收到财务部门通知后,应当在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财务部门收到执行局《执行款兑付审批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拨付款项。

    三、各执行分局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对滞留在执行款专户的各笔款项逐一核查,以款找案、以案找人,迅速将款项兑付申请执行人,切实提高实际执结率。

    四、院财务部门应当将未发放执行款项详细清单加盖财务印章,于星期五上午报中院执行局和本级执行局,弄虚作假将追究财务部门责任。

    五、执行款管理分工负责,财务部门在执行款项到账后不能及时通知执行局、不提供执行暂存款清单的,追究财务部门责任;

    接到财务部门通知后,执行局不能按时发放执行款的,追究执行部门责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执行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中院纪检监察室和执行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博 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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