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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08:37:18


    郸法[2016]5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

    院直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印发各部门认真学习运用。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2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 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载明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如款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告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复古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 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 向有关责任方行驶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单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等;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 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的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张博 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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