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臣运在其居住的行政村承包了大片土地种植农作物,并在网上购有一台无人机为农作物喷洒农药。某日,齐廷亮在骑车回家途中经过王臣运承包的庄稼地附近的公路,恰逢王臣运操控无人机降落,导致齐廷亮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齐廷亮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损为由将王臣运诉至郸城法院。原告齐廷亮认为事故的原因系被告王臣运不具备操控案涉无人机的资质,王臣运违规操作无人机造成了原告受伤。王臣运认为其在无人机即将降落时,已经告诉齐廷亮无人机即将降落的事实,齐廷亮不听劝阻,系其自己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处理结果: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损害,王臣运在操控无人机降落时因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了齐廷亮受伤,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0%),齐廷亮在骑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令被告王臣运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及误工相关损失。案件生效以后,被告王臣运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南丰法庭第一时间通知齐廷亮,督促其准备材料向郸城法院南丰法庭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经法庭与辖区内司法所的联动调解,在原告齐廷亮未出法庭辖区一步的情况下,南丰法庭工作人员将执行款交到了原告齐廷亮的手中。
典型意义:一、南丰法庭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的工作方法,强调从源头化解矛盾并贯穿始终,实现“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做到了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让老百姓不仅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感受到了法庭全方位服务给他们带来的司法便利;二、南丰法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往法院的工作大多坚持“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这导致了一些老百姓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薄弱造成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未及时得到维护。南丰法庭主动为民解忧是沉入基层、贴近群众的表现,是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树立优秀党员形象的作风凭证,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公信力。三、南丰法庭积极参与、融入社会大治理中。通过法庭与司法所的有机对接,形成了部门联动,进而互相依托力量,形成合力,不仅提升了案件的调解率、矛盾的化解率,也有利于跟进并保障每一个生效判决得以“开花结果”,不只是把法庭形式留在基层,更把治理成效体现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