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与朱某均是经营奶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二人不在同一县城销售奶粉。由于奶粉销售有区域性限制,朱某为了购得低价奶粉,联系到刘某购买奶粉。刘某随即联系另外几家奶粉经销商,将朱某的订单信息和货款发送奶粉经销商,由经销商直接发货给朱某。由于朱某的经营地址不在奶粉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刘某与经销商协商,如果跨区域销售被奶粉生产厂家或者上级经销商发现,罚款由刘某承担。朱某在销售奶粉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跨区域销售并被举报,向刘某销售奶粉的经销商被罚款。以上销售过程中,奶粉经销商、刘某、朱某均对自己违反行业规定跨区域销售奶粉是明知的。刘某按照与经销商的约定支付了经销商罚款。刘某认为自己与朱某约定了如被发现跨区域销售奶粉被罚款,则由朱某承担罚款。随起诉朱某,要求朱某承担罚款。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奶粉生产商或者上级经销商为了平衡各地区销售,稳定各个区域市场稳定,与各地经销商约定地域销售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销商违反约定跨区域销售奶粉应当按照约定受到处罚。经销商与刘某、以及朱某与刘某关于罚款负担的约定,是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区域经销商利息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获取高额利润以获得不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他们之间关于罚款负担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某要求朱某支付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引发思考:优化营商环境是现阶段我们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法院作为执法部门,更应当为经营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守法者得到法律保护,让违法着受到制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保护的是守法公民,维护的是合法利益。本案中刘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与经销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妄图使用匡扶正义的法律保护自己的不法行为,注定不会得逞。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既扬善又惩恶。合法经营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