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因琐事争吵,丈夫一怒之下将家中油壶中的汽油泼洒在堂屋客厅内,并用打火机引燃,险些酿成大祸。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依法判处仵某某4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被告人仵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发生争执,第二日凌晨2时许,仵某某为发泄心中怨气,起床将家中油壶中的汽油泼洒在堂屋客厅内并用打火机引燃,火势随之进入与客厅相连的东屋,导致居住在东屋的朱某某四肢、腰部烧伤,孙子仵某某双手、双脚烧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仵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24年9月,公诉机关以仵某某涉嫌放火罪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仵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仵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
放火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而言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被告人仵某某因与妻子争执做出放火的行为,虽然烧的是自家房屋,但后果不可预测与承受。火一旦烧起来将无法控制,危害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