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案例研讨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11-28 16:16:49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单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单某涛、邢某银(已判刑)、郝立新(已判刑)为谋取利益,商议从长葛市、尉氏县等地运回铝灰在郸城县钱店镇邢庄北地银河湾家庭农场进行倾倒处置,转运危废(铝灰)100车次,重量共计3200吨,被告人单某涛法非法获利2350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单某涛伙同朱某发(已判刑)多次在西华县大王庄乡霍坡行政村南坑塘倾倒、填埋废铝灰共计52车,重约1700吨。被告人单某涛法非法获利2600元。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单某涛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单某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单某涛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铝灰渣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被明确定义为危险废物,但被告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还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