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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杜金国暂予监外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3 16:08: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罪犯杜金国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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