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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小小榴莲引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6-01-06 15:11:20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石槽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榴莲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庭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摘要

2025年8月,原告某超市与被告郭某签订榴莲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榴莲享受质量三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被告随即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收货后第一时间开箱验货,发现部分榴莲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当即与被告沟通,退回80余箱问题榴莲,涉及货款金额37250元,并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725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郸城县人民法院石槽法庭承办法官朱瑞生迅速梳理案情脉络,精准锁定双方争议焦点。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朱瑞生法官决定采用“面对面”调解模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被告郭某认可所供榴莲存在质量瑕疵,但同时提出抗辩:收回的退货中,部分榴莲已被开箱且完全成熟,此类榴莲不符合行业退货标准。被告称,其将退回的榴莲进行折价处理后,仅收回货款12000余元,此前曾与原告协商退还27000元货款,未获原告同意,现同意将退款金额提升至30000元。

针对双方分歧焦点,承办法官从法律与情理两个维度切入调解。一方面,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被告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质量约定标的物的法定义务,涉案榴莲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理应承担相应退款责任。另一方面,法官结合榴莲属于易腐生鲜产品的特性,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兼顾双方实际损失合理划分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共识:被告郭某当场退还原告超市货款3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的妥善调解,是郸城县人民法院石槽法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基层民商事纠纷普遍具有标的小、发生频次高、与民生福祉关联紧密的特点,石槽法庭始终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通过释法明理、情理兼顾的调解方式,有效缓解买卖双方的对立情绪,更为双方后续恢复合作预留了空间。这种柔性司法理念,不仅拉近了司法与市场主体的距离,更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精准聚焦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切实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本案中,法官严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晰出卖人交付合格标的物的法律责任,同时充分考量生鲜产品易腐易损、风险需合理分担的行业特性,引导双方理性划分责任边界。该处理方式既规范了商户的经营行为,又厘清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让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理念深入人心,为营造遵法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责任编辑:董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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