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情摘要
2025年4月至6月,江某为博取平台流量,先后购买、安装多个脚本软件,通过软件获取浏览量高的文章链接,用AI工具一键批量“洗稿”将外省中学负面新闻 “移花接木” 至郸城县某中学,最后通过批量注册的网络账号,将虚假内容一键批量发布至网络平台。江某发布虚假内容涉及“校园侵害”、“学生跳楼”、“某学校强制学生买平板”等不实信息,单篇最高阅读量达5.3万次,导致家长、师生恐慌情绪蔓延,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工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考察等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AI更不是造谣“挡箭牌”!这些虚假信息的传播,误导公众认知,严重干扰正常校园教学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秩序也造成不良冲击和破坏,引发部分家长和师生焦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民提高辨别能力,保持理性判断,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