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在郸城县某农贸市场经营水果批发,2024年12月,被告董某在原告孙某处购买水果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孙某货款25500元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5点结账,如未按时结账一切后果由董某承担!”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拖欠货款11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郸城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500元。
法院审理
民一庭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理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了解到该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且标的额较小,原被告双方在水果批发生意上存在长期合作,法官秉着能调尽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组织“面对面”调解。法官向当事人分析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两期偿还拖欠货款,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立业之本。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货物的交付、价款的支付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诸多方面。本案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既保障原告货款回收,又能维系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定纷止争,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注入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