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野兔行不行?真刑! 作者:吕皓月 发布时间:2026-06-05 17:20:47
近年来,一些人或为寻求刺激、或为饱口腹之欲,捕猎野鸡、野兔等常见的野生动物,殊不知,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禁猎期驾驶山地越野摩托车在郸城县宁平镇境内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野兔。经认定,李某某此次捕获6只野兔为由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草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一类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我们本地常见的“三有”野生动物包括:斑鸠、野鸡、棕头鸦雀(黄豆鸟)、画眉、壁虎、蟾蜍、青蛙、刺猬、野兔、黄鼠狼等。“三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保护野生动物是公民义务,切勿因猎奇、牟利、口腹之欲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