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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得财物墙上骑 抗拒抓捕转抢劫

  发布时间:2008-06-25 12:02:14


    郸城县人民法院日前成功审结一起被告人周某某翻墙入院实施盗窃,逃走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一案,通过严格司法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7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骑自行车窜至郸城县宁平镇徐楼行政村张庄村村民崔某家中,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在其携带电视机翻上墙头,准备逃走之时,被该村村民张某发现,张某随大喊抓贼并阻止周某某逃走。被告人周某某情急之下用砖头将张某的头部砸成轻伤,后被群众当场抓获。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周某某未将财物搬出受害人大门而脱离他人控制范围,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郸城县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接受惩罚改造。

责任编辑:刘学勇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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