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马某抢劫价值5元的红旗渠烟一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仅因抢劫同学一盒烟,获得徒刑整三年,深刻的教训不能不发人深省。
郸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夜9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棍,在郸城县希望高中西北角围墙外对希望高中学生孟某拦截、殴打、威胁,抢走孟志杰红旗渠烟一盒,价值人民币5元。经鉴定,孟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当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原因、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节,郸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