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郑某在一起交通肇事中现场接受肇事者500元钱后,不仅未报警,还帮助肇事者清理现场。不料,郑金印花2000多元才治好病,再次讨赔时遭到拒绝。近日,郸城县法院为郑某讨回了2315.30元赔偿。
郑某诉称:3月13日,他驾驶机动三轮车沿郸城至胡集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赫华(化名)驾驶机动三轮车拉着土,自北向南行驶。赫华驾车躲避他人时将郑金印的空车撞翻,并将郑压在车下,导致郑金印车损人伤。由于郑金印和赫华平时熟悉,在赫华付给郑金印500元钱后,郑金印表示了认可。
不料,郑某为此住院10多天,花去2000多元钱才痊愈。在讨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郑某将赫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报警,虽然郑某、赫华已共同毁坏事故现场,但双方对事故经过无异议,并有多名证人证明,另有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和司法所证明等作证,此次交通肇事事实清楚。
法院认为,赫华驾车在超车过程中将郑正常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导致郑车损人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判处赫华赔偿郑金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31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