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曹海彬院长带队执结一起涉及正处级单位难案

  发布时间:2008-07-24 10:47:18


    7月23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几经周折,克服困难,依法成功异地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为国家正处级单位的借款纠纷案。96.5万元债务顺利履行,既保护了国家财产,又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状态,促进了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成为该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于国家中心工作的又一实例。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该县城郊粮管所借款纠纷一案,纠纷标的额为96.5万元,郸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粮管所偿还借款。但由于粮管所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合作社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粮管所被中央粮管所某直属库收购,由于该单位是正处级单位,负责人为厅级干部,每执行一次又要在两个县之间来回奔波,案件执行协调工作一度难以开展,国家财产面临流失、经济秩序面临破坏的危险。

     在这样一种困境下,郸城法院坚持国家中心工作为重,想方设法加紧执行案件,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党组书记、院长温新征十分重视该案的执行工作,多次与执行口人员研究部署对策。经研究发现案件难以执行的症结在于,该单位负责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清,遂决定在辩法析理、加强协调上下功夫,促进案件快速执结。7月23日,该院党组成员、主管执行工作曹海彬副院长带领法警局杨森政委、综合科展新又一次驱车来到了该中央粮管所直属库。和往常一样,直属库负责人认为在收购城郊粮管所过程中并没有约定债务的承担问题,因此直属库不应对债务担责。曹海彬副院长便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讲解,告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的,应承受它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对债务没有约定并不能抹杀法律对此的明文规定。况且作为正处级单位,应该为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做出榜样,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单位。相信直属库也一定不希望法院经常来单位执行案件,这对单位的形象或多或少有一定影响的。在曹院长和执行干警如法、合理、细致的分析讲解下,直属库负责人终于明白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和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遂与信用社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时安排财务部门按照和解内容通过转账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巨额欠款、异地执行、涉及正处级单位、法人并购……郸城法院克服重重困难圆满和谐执结“老大难”案件,又一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真正意义,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

责任编辑:刘学勇    

文章出处:执行局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