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杨某盗窃某工地一根钢筋,抗拒抓捕致他人轻微伤转化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酒后到郸城县吴台镇某建桥工地,盗窃该工地一根钢筋。在拉着所盗钢筋离开现场的时候,钢筋与地面的摩擦声惊醒了看守工地的保安楚某。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扔下钢筋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楚某打成轻微伤。
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规定,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由于杨某扔下钢筋逃窜,属于抢劫未遂。郸城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