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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一根钢筋 换来徒刑一年

郸城法院准确司法审结一起转化型抢劫犯

  发布时间:2008-08-20 10:44:48


    日前,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杨某盗窃某工地一根钢筋,抗拒抓捕致他人轻微伤转化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酒后到郸城县吴台镇某建桥工地,盗窃该工地一根钢筋。在拉着所盗钢筋离开现场的时候,钢筋与地面的摩擦声惊醒了看守工地的保安楚某。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扔下钢筋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楚某打成轻微伤。

    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规定,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由于杨某扔下钢筋逃窜,属于抢劫未遂。郸城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学勇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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