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手机店内公然抢夺手机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等四人窜至郸城县张完乡北街某手机店,假装买手机拿起六部手机就跑。被告人刘某被判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7年6月1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张某、赵某、老二(均另案处理)在郸城县南丰镇某酒店喝酒。期间,老二提议弄几部手机玩玩。酒后四人便骑乘两辆摩托车到达张完乡北街某手机店内。四人以买手机为名,先后拿了六部手机查看。乘店员不注意,四人拿起手机冲出门外,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窜。经鉴定,四人抢夺的手机价值7596元。
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