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一阵欢快的鞭炮声打破了郸城县人民法院的宁静。几名当事人将一面写着“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的鲜艳锦旗送到了该院民一庭,以表达对该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高效审结一起由于轮胎质量问题造成11人死亡、44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涉案标的额高达215万元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2月9日,原告张某从闫某处购买了江苏某轮胎厂的前轮轮胎两只,安装在了自己的宇通客车车轮上。2007年4月13日,原告从山西向南京运送客人,行至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境内时,右前轮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该车冲出高速公路仰翻,造成11人死亡、44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死伤旅客较多,救治费用巨大,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组织施救,原告积极垫付各项赔偿救治费用。后经交警部门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右前轮轮胎制造质量问题。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据此作出了第20070413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属交通意外事故。为妥善处理受伤乘客的异地救治事项,经交警队主持,原告先行与5名死亡乘客家属、34名受伤乘客达成了赔偿协议,共支付各项赔偿费用1798215.9元;在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车辆损失为328320元;为处理事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30393.1元;各项损失共计2156929元。事故处理和赔偿事宜告一段落后,原告向郸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轮胎的闫某、河南经销商以及轮胎制造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郸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案件中受伤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率高,办理稍有不妥,便会给人民利益、社会和谐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温新征与审委会委员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多次研究案件情况,多次关注案件进展,并参与制定案件办理计划。经综合研究决定,本案由党组副书记、主管民事副院长裴新领直接督办,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过硬、法律知识扎实的民一庭庭长崔耀润、副庭长王博全、立案庭庭长于清田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审理。
案件进展一波三折!三被告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自己进行辩解,分别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造成事故的多方原因和鉴定结论等,与原告展开唇枪舌剑的辩论。由于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持续了几天,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在办理案件中,主办法官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了迅速公正维护人民利益,他们发扬连续作战、不畏艰难、认真负责的作风,有时一工作就是10几个小时,仔细审查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焦点,在纷纭复杂的案件事实中迅速理清法律关系,以最快的速度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55558.54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口中院经依法审理,裁定维持郸城法院判决。郸城法院承办法官又积极与被告协商,很快三被告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垫付的费用和各项损失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人民利益得到维护,社会秩序得到安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一刻被完美的统一起来。一起案情杂、金额大、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赔偿案件,在郸城法院的积极努力下,在司法阳光的温暖照耀下,绽放出了和谐鲜艳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