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院执行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会同检察、公安机关联合研究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六类情形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的情形有: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或者隐藏、转移、销毁、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四是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五是协助义务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