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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采取五个注重强化民调工作

发布时间:2010-01-26 09:11:55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把调解结案作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解决民事诉讼纠份的最佳结案方式,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新特点、新方式、新思路,自今年1月份开始,适时采取5个注重的最佳调解方式,不断强化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两者有机统一。

    一是注重合法性。调解必须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无原则地调解。诉讼调解前必须认真详细向当事人宣传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知法、懂法,保证当事人依法维权。

    二是注重自愿性。启动诉讼调解程序必须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包括提出自愿、协商自愿、处分权利自愿,法官不得诱导和强迫。不得以判逼或强压式调解,对调解不成或无法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应及时判决。

    三是注重维权性。以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在开展诉讼调解之前必须详细告之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辩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申诉等诉讼权利。

    四是注重公开性。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前提下公开调解,确定调解方案前应当让双方当事人各自公开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然后由法官根据双方的调解意见从中达成调解合意,杜绝无原则、秘密进行、和稀泥式、甚至单独采用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方式调解。

    五是注重规范性。调解应按照民诉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及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背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申诉的权利,杜绝损民调解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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