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妥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在认真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了《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调解意义、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内容审查、调解指标、考评办法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将民事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点工程。定期召开民事调解工作专题会、经验总结交流会,有针对性地推动民事调解工作。认真落实省高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民事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量化、细化,纳入年度个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选先进、晋职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将调解结案率作为审判人员年终个人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对重大案件调解结案或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单项记功表彰。
2、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地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加大调解适用力度,多层次、立体化地进行民事调解,将民事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全过程。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调解书,即时解决纠纷。庭前引导当事人理智地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使案件尽可能在庭前调解结案;庭审注重和把握双方利益平衡点,力促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庭后以不放弃调解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到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及其亲友做协调工作,推进和谐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价值和功能。
3、精心调研和不断改进调解方式,促进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在坚持自愿、合法、灵活、中立等调解原则基础上,对调解主体、内容、合法性、可履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从中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利益平衡点、法理和情理融合点,找准和把握最佳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地选择调解时间、地点、方式,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性,及时取得当事人亲属、朋友及所在单位的支持,借助外力促成调解。平等对待每位当事人,分清责任、明晰症结,找准切入点,把握利益平衡点,把握调解时机。
4、实行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制度,增进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为增进办案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对案件调解率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本院制订的考核办法,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制度。民事庭及基层人民法庭年终民事案件调解率不得低于60%,需要立功受奖、荣膺十佳法官、办案能手的法官调解务必达到80%以上,对年终调解率低于40%的单位和个人,在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政治处、监察室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