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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五项措施加强审监职能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0-11-15 08:58:04


    郸城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审监职能主要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审监职能转换,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作用,有力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呈现出了案件审结率、上诉案件维持率、执行兑现率、调撤率明显上升,发回重审和改判率、案件差错率、上诉、申诉率明显下降,无超审限和违法违纪案件及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发生的良好势态。主要做法:

一是审判质量检查制度。对所有送审案件,严把质量关,做到质量不合格的案件不出院。不仅检查实体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还要检查裁判文书是否规范,是否有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顶的错误,合格的由审监庭填写案件质量合格意见后,才能加盖院印,发送文书。

二是瑕疵案件修改制度。在审查中,发现案件有质量问题,由审核把关人提出意见,向庭长汇报,庭长组织审判监督庭与承办人员集体讨论,查找问题的有无并由承办人员进行合议改正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不能及时采纳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的案件,不准发送文书。

三是提请纪律处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根据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审监庭与院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对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进行仔细评查分析,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划分责任,追查到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惩不怠。

四是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审判监督庭在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的时,坚持案件质量情况月通报,对案件质量好的给于表扬,存在问题的坚决披露,对质量问题的个案实行不定期通报,促进各庭室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强化自觉提高案件质量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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