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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创新机制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发布时间:2011-04-07 08:47:22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多发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院根据当前新形势适时推出新机制,全面推动法院工作的稳步发展。

   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必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重点要大力实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并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多办一些增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融洽协调的“和谐案”,使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 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识到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在追求纠纷解决效率的基础上,维护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性机制,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行,把和谐写在社会的旗帜上。我们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四个一”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标准,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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