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今年来,郸城县人民法院站在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严格办案标准并对调解工作做出了进一步要求。注重将案件调解成功经验与本地司法调解成功经验相结合,增强能动司法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扎实推动司法调解工作建设使郸城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做到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大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调撤率,降低了成诉率,促进社会的和谐。
该院强调采取将调解工作记入笔录的方式把调解工作量具体地、直观地体现在办理案件的始终,而判决只是穷尽调解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即要求办案法官全面贯彻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全程调解理念,要将调解的工作量具体地体现出来,将每次调解的过程都详细记录在卷宗笔录中。凡是以判决结案的案件,经审查卷宗笔录存在以下问题者,庭长一律不得在判决书上签字,主管院长一律不签发判决书,并给办案人员提出指导意见后,要求其改变角度、调整方法重新做调解工作。一是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少于三次的;二是调解工作没有抓住案件焦点、没有找准当事人矛盾点的;三是没有借助社会力量穷尽调解手段的;四是笔录中显示调解工作做得不够深、不够细、不够努力以致敷衍调解工作的。
自该院加大调解力度以来,办案法官的调解积极性被进一步激发出来,形成了穷尽手段搞调解、不到最后不判决的良性办案模式,调解结案率迅速提高。1个月来,该院没有一件案件以判决形式结案,调解率高达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