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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三阶段加强教育职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时间:2011-09-26 09:10:17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牵涉千万家庭,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郸城法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三个阶段防范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 庭前摸底教育阶段。庭前,通过阅卷掌握少年被告人的自身基本情况,通过会见被告人,不仅向其宣讲我国法律规定,讲明辩护人的职责,告知其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帮助其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并且要从感情上接近少年被告人,从而了解他的心理状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了解他的人生观,交友观,犯罪观,犯罪的动机及其对前途的认识。通过和少年被告人父母及亲属的交谈,了解被告人的生活习气、脾气禀性及犯罪前有无发现前兆;了解他们对被告人犯罪的认识,处罚上的意见、想法和今后的教育方法。通过走访和调查少年被告人原来所在的学校、单位,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的表现,为人处世的态度等。通过对上述情况的掌握和进行初步教育,为下一步“庭审教育”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庭审辩护教育阶段。积极为辩护人提供条件,要依法为少年被告人进行辩护,向法庭提出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同时,又依法负有对其进行教育的义务。尤其是法庭的“庭审教育”,辩护人要抓住这一重要环节,与法定代理人、公诉人、陪审员、审判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

   第三,庭后巩固教育阶段。我们都知道,判决书送达后,辩护人要去会见被告人,征求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如其对判决不服,仍可继续接受委托,代为上诉。但不仅如此,作为辩护人的教育职能,“既扶上马”,就应“再送一程”。如果定罪、量刑适当,就应劝其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对于刑期较长的少年被告人,还应向其讲明我国法律关于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鼓励其积极改造,给其指明出路。有条件的,还可以与已决少年犯加强联系,做好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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