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郸城法院在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从“促团结、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运用调解方式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积怨,在刑事审判中,将调解和刑罚适用有机结合,大力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取得良好的社会实效。
一、 以事实为前提,引入调解机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人民法院定案的基础,更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本前提。法院所提到的疑难案,难就难在事实关、证据关。公诉案件立案后,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该院首先搞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从宏观上把握赔偿争议的焦点,及早掌握运用事实进行说服工作的主动权。既可减少被告人与受害人矛盾激化现象发生,又可以控制矛盾焦点,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后,承办法官将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程序等基本调解预案上报到合议庭,合议庭做出明确答复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正式启动调解程序,形成法官、庭长、合议庭、主管副院长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的调解运作机制。这在公信度提升,满意率增高,人们信任度增强的法院,调解工作为被告人与受害人比较容易接受。
二、 以自愿为基础,注重合法性。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该院皆遵循调解自愿原则,是启动调解程序的基础。调解自愿原则包括程序上自愿和实体上自愿两种情况,在法院对被告人及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阐明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制观念前提下,让其明白调解自愿的内容。在进行调解时,要求法官务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办理,确保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严格掌握调解的尺度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点去划分自愿与说服、按受与屈从、被迫与强迫的界线,确保程序合法性。对于双方所提出的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三、加强一个保障,搞好二个借助。郸城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在公诉案件中,凡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的案件,有95%以上难执行或执行不了,委托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如此,“空调白判”案件不断上升,法院社会评议价值不断降低,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使其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受损。于是便出现涉法信访、申诉,缠诉等诸多不和谐因素。为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空调白判”现象,郸城法院在案件公诉后,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向被告人送达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对财产及时查封和扣押,以便受害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够在物质赔偿上得到保障。并为调解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法院适时借助被告人家属、亲戚、邻居的力量,认真做好被告人在物质上予以赔偿的思想工作。同时,也能为被告人主动要求调解,主动赔偿,主动悔过,主动争取宽大处理提供了大量的时间、空间和思想准备,使其“人情不如早做”想法渐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