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郸城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原告追回拖欠工资2005元。
2010年正月份,被告韩某在二高学校东承包工地,找到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建筑活,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给原告结算工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推拖不予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韩某做建筑活,被告韩某欠原告工资2005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承认事实,没有异议,领到工程款就支付原告工资。以“修补完工,验工后付款”因工程没有验工为由,本院不予采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限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2005元。
今年以来,郸城法院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作为2012年元旦春节前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坚决措施,努力实现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