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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新举措完善债权凭证发放制度

发布时间:2012-03-01 09:06:48


   为预防和克服执行人员为追求结案率指标而滥发债权凭证现象,郸城县人民法院在确保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得以全部执结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郸城法院债权凭证发放实施细则》,对债权凭证发放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重点提出六项要求,确保债权凭证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1、适用范围严格。适用债权凭证必须是执行金钱给付、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同意、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发放程序规范。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权利人主动要求领取及法院认为有必要且具备发放条件的,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权利人可领取债权凭证。权利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定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债权凭证发放须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庭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并正式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

   3、备案登记详实。债权凭证的发放、变更债权数额、变更主体等事宜,必须严格进行登记备案,详实载明履行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债权的数额,单独编号建档,由专人负责管理。权利人领取债权凭证时,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4、执行条件明确。权利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原承办法官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直接登记执行,不另行立案或交纳费用。

    5、收缴撤销有据。在债权凭证存续过程中,出现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抵消或混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的,及时收缴和撤销债权凭证,并予以公告注销。

      6、文书样式指定。债权凭证的文书样式以省高院或市中级监制版本为样本,杜绝乱设名称、乱编号、乱设图案、乱印制现象。对于上级法院所印制的债权凭证表格上所设置的债权债务关系情况、附件、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擅自涂改与更改。

   债权凭证制度的推行,是缓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增强债权人的责任心,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使执行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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