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种违法行为。遵循“快捷、便民、高效”的方针,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建立快速立案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推行节假日立案、电话立案或上门立案,适度放宽立案条件。
(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三)整合资源,集中办案。案件较多的法院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审理、执行专门合议庭,集中时间优先审理,确保案件尽快审理执结。
(四)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案件,可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结案、就地执行,确保农民工权益保护。
(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依职权积极主动调取相关证据。
(六)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被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当事人,可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审、执全过程,创新调解方式,强化诉前调解,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和履行率,做到案结事了。
(八)穷尽执行手段。对拖欠工资、劳务报酬事实清楚的,可依法先予执行;对判决后不按时履行的,依法尽快强制执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采取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奖励举报、委托审计等手段,加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对久拖不履行的,综合运用限制出境、媒体曝光、限制投资置产等制约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
(九)加大惩戒力度。对故意拖欠或消极躲避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逃避执行的,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建议降低资质、限制承接新项目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有关部门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协调联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支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